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遂宁农村户口注意:7月1日起这些农村房屋要被回收?!真相是…

2017-07-01 在遂宁


点击图片有惊喜


    

大家注意!2017年农村房屋新政策,这十类农房要被政府回收!最近,这条信息在各大微信公众号推送传播,引起众多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者的担忧——老家旧房会被拆吗?


小编找了找新政策的来源

然后发现

没有!

但开头引言却是文件体,颇有官方色彩:

↓↓↓

更换关键词继续搜索

小编发现

从三月起网上就在疯传这件事

而且已经有江苏媒体辟谣过


“不像官方发布,倒像政策拼凑,真假参半,颇具迷惑性。”长期研究农村宅基地变迁的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系博导龙开胜,及江苏省国土厅相关专家,对十类农房逐一过堂,辨析真伪。


第一类,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要回收,如村五保户的农房。

龙开胜认为正确,因为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: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,归国家所有;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,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。


第二类,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要回收。 

不正确。龙开胜说,如在城里工作的子女,完全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。



第三类,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要回收。

错误。专家说,按现行政策,房随地走、地随房走,除非农民进城后自愿放弃宅基地,否则,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。但如果农房长期闲置,则要鼓励采取转让、拆除等多种方式处置,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。


第四类,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要回收,如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,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。

专家回应说:民间300平方米为限的说法,不正确。


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: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,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;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,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。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,设区的市、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。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,原则上不予土地确权登记。


第五类,一户多宅的农房要回收。

龙开胜坦承,目前没有回收依据。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,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,多余的宅基地手续不合法,目前处置方法是不办理确权登记。


第六类,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,触犯了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规定,应予以回收。

不准确。龙开胜解释说,首先要看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是否取得国土、建设部门的审批手续,没有上述手续的可视为非法占用。

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: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。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,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。



第七类,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要回收。

国土专家说,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,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。2004年12月,国务院《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》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,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。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、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。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;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,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。



第八类,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,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。

对。国土专家解释,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 因原房屋拆除、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,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,经依法审核批准,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;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,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

第九类,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翻建农房的,予以回收。

龙开胜分析,不管在哪里翻建农房,都要经过批准,擅自翻建不合法。按国土资源部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》规定,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、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,由村、乡逐级审核,批量报县批准后,由乡逐宗落实到户。


第十类,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,农房要回收的说法,

主要看当时安置协议,该拆拆、该回收就回收,按合同办。


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政策涉及面广、政策性强,

不得随意加减乘除在网上发布,

以免造成群体性恐慌。


你是不是又被忽悠了

赶紧转给其他人

专业辟谣


▍来源: 综合网络

▍编辑:李柳

▍商务合作微信:xx500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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